行刑机构中的调解: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的战略范式转变

原载《公民评论》匈牙利版第17卷,2021,288-301页。DOI: 10.24307/psz.2021.1021

海扎姆·莱拉·梅琳达博士 (Dr. Hezam Leila Melinda) 是匈牙利公报、报刊和图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(Magyar Közlöny Lap-és Könyvkiadó Kft.)的法律事务科员 (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)。

概述

在匈牙利,对人身、财产和交通案件可以采用刑事调解。其法定前提是行为人认罪并且在调解程序范围内,赔偿所造成的,被判三年以下监禁的损失。如果上述几项条件同时成立,行为人不能受到惩罚。近几年,匈牙利调解程序法律发生的变化基础上,我们有理由认为,匈牙利立法者的目的是扩大调解程序的范围。证明这一点的是,如果根据法律对有关犯罪行为可适用的处罚不超过五年,也可以使用刑事调解。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。

然而,根据现行匈牙利法律,如果行为人是多重累犯,或者因法院的最终裁定在服刑期,不允许适用刑事调解。也就是说,尽管不断要求扩大其范围,但调解的适用范围仍然很狭窄。其正面的结果,如受害者和行为人共同处理所经历的创伤,确保赔偿的可能,或促进与社会的眷恋,并没有充分纳入行刑机构重返社会的政策中。反而,行刑机构所使用的是一套所谓的主流重返社会手段,特别是教育和就业的各种形式。

经济文献杂志 (JEL) 代码:K14, K15, K19, K49
关键词:调解、主流重返社会手段、社会价值、能力发展、重返社会战略、行为矫正